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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六大权利和三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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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归纳如下:

一、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权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

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纪义务

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学习培训义务

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

隐患报告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补充说明

劳动防护用品:

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工伤保障: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要求及时抢救、医疗救治及工伤保险赔付。

法律救济: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条款,旨在平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确保生产活动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