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归纳如下:
一、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权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
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纪义务
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学习培训义务
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
隐患报告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补充说明
劳动防护用品: 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工伤保障
法律救济: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条款,旨在平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确保生产活动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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