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水利局或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报告。
县水利局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综上所述,质量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主要依据事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一般质量事故要求在3天内完成报告,而重大质量事故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则要求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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