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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管控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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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管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制度要求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双重预防机制

该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共同构成双重预防机制,强调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风险辨识与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需定期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高风险工艺、设备、场所、岗位及物品。

分级管控实施

根据风险等级(如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制定差异化的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处于可防可控状态。

三、监管与报告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

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公示。

重大隐患“双报告”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需同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

信息系统纳入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需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其他配套要求

资金与技术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需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全员责任落实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管控责任。

五、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未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或未落实相关措施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以上规定通过制度框架、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旨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