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的相关政策包括:
创建为民、创建惠民: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是“创建为民、创建惠民”,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第一标准,做到创建工作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惠及群众。
动态管理:
全国文明城市的荣誉不是终身制的,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成功后每年要接受中央文明办的公共文明程度指数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测评和明察暗访,测评成绩不合格将被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
市民行为准则:
市民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不乱堆乱放、不占道经营、不随意挂晒、不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扔烟头、不吸烟、不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不损坏城市照明设施、不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等。
垃圾分类与生态环保:
作为普通居民,可以通过垃圾分类、生态环保等行为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贡献,如分类回收变废为宝,减少环境污染。
文明上网与绿色健康:
文明上网,绿色健康,不信不传网络谣言,抵制拒绝不良信息,文明健康使用网络。
公共秩序与交通文明:
在公共场合应有序出行,如斑马线前的一次礼让,公交车上的起身让座等。
社区与家庭文明:
在家庭和社区中应遵守公德,诚实守信,如吃饭就餐讲文明,外出旅游讲文明等。
市民参与与支持: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应发扬城市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来,支持创建工作。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参与度,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绿色的城市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