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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网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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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网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禁用渔具的认定标准。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一、核心判定标准

禁用渔具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使用禁用工具捕捞:

- 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如细密的渔网);

- 其他经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

情节严重情形

包括:

-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水产品;

- 海洋水域非法捕捞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水产品;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

- 其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社会危害的行为。

二、典型案例参考

电鱼犯罪:

2024年湖南湘江流域两名犯罪嫌疑人因使用电鱼非法捕捞250公斤河鱼获利3000余元,被刑拘并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案例:云南省杞麓湖两名违法者因禁渔期使用电鱼被没收渔获物并罚款800元,情节严重者可面临2000-5万元罚款。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将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列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方法捕捞,违者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罚款。

总结:渔网若属于禁用工具(如细密网具或电鱼设备),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即构成犯罪。具体量刑需结合捕捞量、价值及破坏程度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