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的制定背景可归纳为以下四点,涵盖社会、经济、宗教及法律等多重因素:
社会结构与生产力发展
一夫一妻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农业文明的兴起,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稳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土地继承、生产延续及家庭财产积累,从而推动社会结构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型。
宗教教义的强化作用
基督教将婚姻视为神圣契约,强调一夫一妻制的排他性和不可离婚性,这一教义在欧洲中世纪后成为主流婚姻制度的核心,进一步巩固了法律和社会对一夫一妻制的认可。
法律制度的逐步确立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已体现一夫一妻原则,但贵族仍可多妻;
- 1545年意大利特兰特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成为基督教国家法律,全球范围内逐步推广。
中西方制度演变差异
- 中国:自秦始皇推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起,逐渐形成以正妻为主的一夫多妾制,强调家庭稳定与财产传承;
- 西方:受基督教影响,一夫一妻制与男女社会角色分工(如男权、女权)结合,形成具有功利性的婚姻制度。
综上,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反映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也体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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